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网站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改造政府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和协调。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级信息中心或运维单位负责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省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和各设区市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
各设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除设区市政府网站以外的本地区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每年年底前将备案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报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第九条 省和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分别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政府网站,所属各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依托县政府网站或上级部门(单位)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政府,代表江西省政府;
(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或中国江西□□□,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其中□□□为设区市及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江西□□□或中国□□□,其中□□□为设区市及县(市、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四)各设区市市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其中△△为各设区市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为各部门(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或江西△△□□□,其中□□□为部门(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一条 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可以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网站首页需列出“部门(单位)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区。
第十二条 鼓励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模式,通过整合不同部门(单位)职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具体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安全保护系统应当同步建设。
政府网站所有软件产品均应当通过软件评测及登记备案,网站整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测评。未通过软件测评认证和安全测评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准确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优先采用在线受理(办理)的方式,通过政府网站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和咨询建议等服务事项,并公告事项种类、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使用者为中心,逐步实现通过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中提供政府信息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单位)网站和下级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弱势群体使用;
(二)更新及时,信息可靠;
(三)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四)可以有效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互动交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下载。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当提供在线提出申请的渠道,并保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开展在线服务,实现信息处理全流程电子化,逐步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的数量。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政府采购、在线反馈、网上投诉、网上参与等在线服务,加大对社会舆情、民声民情的收集反馈力度。
政府网站应当设立在线访谈栏目,及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取电子方式受理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
行政机关以电子方式予以通知、通告或者送达的,经申请人申请,应同时提供书面形式的通知、通告或者送达。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提升危机预防、反应和后续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保障残疾人群体平等获得政府网站信息与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人员。
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与决策;
(二)综合协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三)提出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和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政府网站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
(四)拟定政府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站业务培训;
(五)提出通过政府网站增加在线办事事项数量和逐步削减现场和纸质办理事项的具体目标及方案等。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交流经验、鼓励先进。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每年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监察厅组织实施,绩效评估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政府网站综合排名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进行督导。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网站培训计划,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委托独立中介机构对重点政府网站进行不定期的信息安全风险测评,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制定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五)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七)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八)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收集和发布与本部门(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信息。
通过政府网站采集和发布的信息必须合法、公平,不得以违法方式采集信息。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应重复录入和采集。发布信息的部门(单位)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有义务随时加以更新。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政府网站的互联网地址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保障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在部门(单位)预算中列支,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备案违规建设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公开信息的;
(四)不及时做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发布工作的,不发布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的;
(五)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政府网站提供的在线服务或政民互动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双重义务的;
(六)不依规进行政府网站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使用非正版软件的;
(七)政府网站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九)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违规备案政府网站或不按规定开展政府网站检查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