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索引号: | 111-2017-00019 | 发布机构: | 铁山乡 |
发文日期: | 2017-06-14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铁乡发〔2017〕27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铁山乡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乡属乡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坚定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更好地服务于全乡精准扶贫工作,现将铁山乡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铁山乡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铁山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度
一、实行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程序的制度。在危房改造户的选定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村干部逐村、逐户、逐人进行调查,并严格履行“群众申请、民主评议、乡政府审核、上报审批、签订协议”等程序。
二、实行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住房状况、补助标准等基本信息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要签订协议书,明确补助标准与工程与工程竣工时间、质量、面积等要求。
三、实行危房改造督查通报制。各村要将本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实时上报,乡危改办将各村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后进行通报,若出现实施进度慢或实施不下去的,将按签订的责任状的要求和规定,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实行乡村干部督促、帮扶责任制。危房改造工作具体责任人为村本片包干干部,要积极督促好农户动工、备料及工程实施的进度。村“两委”负责人、乡分管领导、村包干领导需对本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危房改造工作进度。
五、实行危房改造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对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恶劣情况的,乡纪委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乡民政所、规划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七、实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发放补助资金,合理支配改造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财政资金对农户实行“一卡通”直补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通过“一卡通”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八、实行档案专人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职能部门要求,同步建立农村危房发行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电子信息化录入制度。乡民政所要指定专人录入,按要求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录入到上级相关系统。
铁山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工作制度
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执纪守法和廉政建设的模范。
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政策以外的特殊照顾;不准违规向危改户收取费用,不准向危改户及相关村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在工作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在公务活动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工作餐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四、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要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不接受馈赠礼品。
五、要按照述职述廉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认真总结剖析,向乡党委、政府作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铁山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开承诺制度
一、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政策规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人员分工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行政。危房改造工作人员要自觉按法律法规办理事务,不渎职,不越权,不受人为因素影响,自觉遵守法纪,廉洁从政。
三、转变工作作风。对待群众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回答群众问题,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做到“一杯清茶、一条凳子、一个笑脸”和“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四、实行限时服务。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或回复,不能当场解决经请求相关部门或领导后,15天以内要向群众作出答复。对于群众反映的特殊、重大问题,应按法律规定在时限内尽快向群众作出解释。
五、杜绝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权和管理职能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铁山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违规
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村和个人,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乡级财政应暂停拨付帮扶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部门、村和个人、应责令归还,造成损失要予以赔偿;视情节轻重和对造成损失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乡财政所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乡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程序、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在群众造成不良影响,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