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县府办发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2018-0005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4-29 主题分类: 饶县府办发
文 号: 饶县府办发〔2018〕24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上饶县落实占补平衡、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的研究同意,现将《上饶县落实占补平衡、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县落实占补平衡、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10号)、《江西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7〕81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厅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就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新增耕地及耕地质量等别提质改造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饶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和社会投资的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国土参与原则确定。实行“谁立项、谁管理”“谁验收、谁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项目建设平台报部备案的工作要求,明确由县国土资源局收集数据,部门配合,对项目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或耕地质量等别提高进行上图入库。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一是各部门按照原有渠道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二是县财政投资和项目配套资金,县财政投资和配套资金主要从耕地开垦费列支。

第五条  全县所有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或耕地质量等别提高指标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后的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台账统一管理,使用或调配指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镇(乡、街道)通过农民自主开发形式自行解决农民建房的用地指标,无指标的镇(乡、街道)可以跨镇(乡、街道)异地交易,对二年内有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的镇(乡、街道),按成本价购买指标,无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的镇(乡、街道)按照市场价购买指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各镇(乡、街道)作为项目建设协调群众、项目验收后落实耕种、管护工作主体,要把项目实施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后备资源变更、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验收协调工作。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纠纷协调处理、权属调整、做好项目宣传发动、征求群众项目建设意见,妥善解决好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5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验收后由镇(乡、街道)督促耕种主体落实耕种,根据耕种情况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拨付、监督和发放新增耕地培肥资金。督促检查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建设、报备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按照部门原有渠道或政府意见进行,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县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选址、踏勘、申报、招投标、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报备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与资金监督管理、项目投资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工作。对工程项目投资预审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报告;县财政局在项目开工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及时调度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验收资料,及时组织项目结束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县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在资料齐全下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县建设局负责在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未解决电子投标数据链接问题前,尽快安排项目按照纸质招标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积极配合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

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变更图斑数据,利用好灾毁耕地、火迹林地等年度变更政策,确保每年都有可开发的后备资源,为耕地占补平衡做好保障。

第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其他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要求申请上级国土有关部门对新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别进行认定,在省国土资源厅农村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检测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做好新增耕地年度预变更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原土地权属情况落实管护和耕种,保证土地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在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在自愿前提下,鼓励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第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终止,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奖惩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在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产生耕地指标后,按照耕地等级拨付工作经费(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增减挂项目新增水田耕地质量等级以8等(简称8等,下同)为标准,按4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其中直接工作经费为20000元/亩,奖励工作经费为20000元/亩。增减挂项目新增旱地8等按照3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其中直接工作经费为15000元/亩,奖励工作经费为15000元/亩。增减挂项目涉及房屋拆除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另行拨付。

土地开发项目新增水田8等按照3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其中直接工作经费为15000元/亩,奖励工作经费为15000元/亩。土地开发项目新增旱地8等按照2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其中直接工作经费为10000元/亩,奖励工作经费为10000元/亩。

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8等按照2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其中直接工作经费为10000元/亩,奖励工作经费为10000元/亩。

农民自主开发项目参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农民自主开发新增的剩余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域内调剂使用。

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以新增耕地8等为基础,新增耕地每提高一个等级增加2000元/亩工作经费,每降低一个等级扣除2000元/亩工作经费。

拨付款方式:项目外业结束后,拨付给镇(乡、街道)直接工作经费的40%;项目验收报备后,拨付给镇(乡、街道)直接工作经费的40%;土地后续利用的,拨付给镇(乡、街道)直接工作经费的20%。符合时间规定和耕地质量要求的,同时拨付给全部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后,按照耕地等级拨付工作经费。该工作经费包括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属调查、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代理、审计、竣工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测量、新增耕地土壤检测、土壤培肥、地类变更、报备等费用,以及其他部门配合必要的工作经费(按100元/亩分别拨付给县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审计局、财政局工作经费)。

增减挂项目新增水田8等按照40000元/亩以包干形式拨付项目实施经费。增减挂项目新增旱地8等按照30000元/亩以包干形式拨付项目实施经费。

土地开发项目新增水田8等按照3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土地开发项目新增旱地8等按照2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

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8等按照20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

项目开工后,县财政局先拨付20000元/亩工作经费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前期启动经费,剩余经费在项目验收报备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增减挂、旱改水项目建设列入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逾期一个月的,取消奖励,并按5000元/亩扣减工作经费;逾期三个月的,取消奖励,并按10000元/亩扣减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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