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主要包括:(1)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3)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
本部门2016年年末编制人数72人,其中行政编制66 人,事业编制6人;年末实有人数89人,其中在职人员68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21人。
第二部分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1431万元,其中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较上年增长2.8%;本年收入合计1431万元,较上年增长2.8%,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1431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含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0 万元,占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总计143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1431万元,较上年增长2.8%,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较上年增长0 %,主要原因是:无。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639万元,占44%;项目支出792万元,占56%;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占0%;其他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19万元,决算数为143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
按功能分类科目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 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19万元,决算数为143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工资福利支出464万元,较上年增长12%,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商品和服务支出313万元,较上年下降39%,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5万元,较上年下降27%,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发放工资;其他资本性支出401万元,较上年增长45%,主要原因是:办公设备更新。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70.1万元,决算数为28.3万元,完成预算的40%,决算数较上年下降55%,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较上年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此项开支。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1.1万元,决算数为19.9万元,完成预算的64%,决算数较上年下降22%。主要原因是:接待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较上年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有购置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9 万元,决算数为8.4万元,完成预算的21%,决算数较上年下降78%。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638万元,较上年增长下降10%,主要原因是:节约开支。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部门应对本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并公开主要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部门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上级补助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检察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院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两房”建设(项):反映检察院办案办公用房、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
(八)、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九)、“三公”经费:纳入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检察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