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行业、侵犯其他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税务登记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 | 县市场监管局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县市场监管局 |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县市场监管局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县市场监管局 |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县市场监管局 |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务员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县市场监管局 |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务员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县市场监管局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务员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县市场监管局 |
零售商违规促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县市场监管局 |
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县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员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 | 县市场监管局 |
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县市场监管局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 | 县市场监管局 |
参加传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2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3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4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5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6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7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8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采用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1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2 | 县市场监管局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3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4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5 | 县市场监管局 |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6 | 县市场监管局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7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法转让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59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转移、隐匿、销毁因不正当竞争被责令暂停销售财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0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规定于拍卖前立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1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规定于拍卖结束后立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2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3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4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5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6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7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69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0 | 县市场监管局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1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2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的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3 | 县市场监管局 |
大众传媒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无广告标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5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6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的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不清楚、不明白;发布的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或者未表明出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县市场监管局 |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79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0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县市场监管局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3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客户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4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5 | 县市场监管局 |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6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7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者发布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或者未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未对其内容进行查验和审查;广告经营者经营、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0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1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收费标准未报当地工商机关立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县市场监管局 |
骗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3 | 县市场监管局 |
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4 | 县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广告出现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等情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5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客户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6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承办、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7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8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9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0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1 | 县市场监管局 |
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2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3 | 县市场监管局 |
烟草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4 | 县市场监管局 |
烟草广告中的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5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6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7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语言文字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8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09 | 县市场监管局 |
以欺骗手段申领、未按规定使用《广告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0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1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2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3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4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5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6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7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有包装的产品违反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19 | 县市场监管局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0 | 县市场监管局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1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2 | 县市场监管局 |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3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4 | 县市场监管局 |
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5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6 | 县市场监管局 |
检验不合格的,被抽检的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7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29 | 县市场监管局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0 | 县市场监管局 |
虚假出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1 | 县市场监管局 |
抽逃出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2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3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4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未按规定立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5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法人有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情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6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7 | 县市场监管局 |
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8 | 县市场监管局 |
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3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0 | 县市场监管局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1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2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集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3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集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4 | 县市场监管局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5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照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6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等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7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8 | 县市场监管局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4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0 | 县市场监管局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1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 否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否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但未报登记主管机关立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2 | 县市场监管局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3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4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5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6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7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8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59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立案的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0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1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2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3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4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5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有关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6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7 | 县市场监管局 |
清算组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8 | 县市场监管局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69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0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在依法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1 | 县市场监管局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2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3 | 县市场监管局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将禁止使用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4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5 | 县市场监管局 |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6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7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8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79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0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未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1 | 县市场监管局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2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3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4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5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资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6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7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8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89 | 县市场监管局 |
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未按规定展示拍卖标的;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0 | 县市场监管局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1 | 县市场监管局 |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2 | 县市场监管局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法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3 | 县市场监管局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4 | 县市场监管局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5 | 县市场监管局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6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公开信息等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7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或者不能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8 | 县市场监管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予配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9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0 | 县市场监管局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1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不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2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未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未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足法定时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3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未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或者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不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5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6 | 县市场监管局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7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8 | 县市场监管局 |
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09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0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1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许可证的电影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2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3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4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5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或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6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7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许可证文物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8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19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0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后逾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1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2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3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4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5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拒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6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7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有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立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29 | 县市场监管局 |
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0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1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2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3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过资格认定从事棉花加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4 | 县市场监管局 |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登记从事皮棉经营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6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登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7 | 县市场监管局 |
私营企业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39 | 县市场监管局 |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0 | 县市场监管局 |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1 | 县市场监管局 |
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2 | 县市场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3 | 县市场监管局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4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5 | 县市场监管局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6 | 县市场监管局 |
出库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7 | 县市场监管局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8 | 县市场监管局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49 | 县市场监管局 |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0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演员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等行为,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1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2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3 | 县市场监管局 |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5 | 县市场监管局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6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7 | 县市场监管局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8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5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0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1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2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3 | 县市场监管局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4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5 | 县市场监管局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6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7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8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69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0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1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2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3 | 县市场监管局 |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4 | 县市场监管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5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从事邮政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6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立案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7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7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0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1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或翻新标识的再利用或再制造电子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2 | 县市场监管局 |
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3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4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5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制售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6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法经营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7 | 县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8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8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0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1 | 县市场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2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3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4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5 | 县市场监管局 |
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6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7 | 县市场监管局 |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情节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8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经营文物拍卖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29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0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或者商品产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1 | 县市场监管局 |
侵害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2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违法接受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3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著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4 | 县市场监管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5 | 县市场监管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法使用商标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6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7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标代理人有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0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0 | 县市场监管局 |
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1 | 县市场监管局 |
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2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3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4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6 | 县市场监管局 |
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7 | 县市场监管局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罚款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8 | 县市场监管局 |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场内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未按规定设立标志牌和场界牌,未为消费者设置免费复检的合格的法定计量器具,未建立和落实市场内有关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19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进入市场未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0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在市场内随意摆摊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1 | 县市场监管局 |
棉花收购者和棉花销售企业欺诈、违约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2 | 县市场监管局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3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附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未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以及联营厂生产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厂、分装厂或者联营厂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4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之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5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明知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之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6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明知是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7 | 县市场监管局 |
过失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8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明知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伪造产地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29 | 县市场监管局 |
过失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伪造产地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0 | 县市场监管局 |
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1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者拒绝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的;或者拒不提供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标准、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的资料、证明材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2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被封存的受检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3 | 县市场监管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4 | 县市场监管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5 | 县市场监管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6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采用虚假、欺骗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7 | 县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8 | 县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欺诈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立案,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39 | 县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0 | 县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违规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等情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1 | 县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2 | 县市场监管局 |
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3 | 县市场监管局 |
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4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6 | 县市场监管局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7 | 县市场监管局 |
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从事文化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8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4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0 | 县市场监管局 |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1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2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精神卫生法》从事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3 | 县市场监管局 |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4 | 县市场监管局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5 | 县市场监管局 |
单位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6 | 县市场监管局 |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7 | 县市场监管局 |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59 | 县市场监管局 |
音像制品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0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1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2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未依法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3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4 | 县市场监管局 |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5 | 县市场监管局 |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6 | 县市场监管局 |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7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经销企业有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8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情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6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0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1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2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3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4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煤炭产品中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5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6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窃电装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7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卷烟等非法烟草制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8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79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发生在集贸市场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0 | 县市场监管局 |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1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2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3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以及在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和其他在本省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4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6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7 | 县市场监管局 |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89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0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1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2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3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满园以外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4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5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单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6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7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8 | 县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399 | 县市场监管局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0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1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2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3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5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6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7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09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0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项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1 | 县市场监管局 |
因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2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3 | 县市场监管局 |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4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5 | 县市场监管局 |
互联网广告不能一键关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6 | 县市场监管局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7 | 县市场监管局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8 | 县市场监管局 |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接到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立案。 | 局办案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 | |||||||
4、告知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及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局办案单位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局分管领导及办案单位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41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权限内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冒用或者质量标志;伪造产品、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条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产品的监制者、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隐匿、转移、毁灭证据;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被封存的受检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擅自不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期满后不及时退还样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2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依法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3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4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变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5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属国家强制管理认证而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注册;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没有进行标准化审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销售无标准产品,或者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者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并且未在产品标识或者使用说明中明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在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中所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6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不符合采用标准而出厂销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相关责任人 | |||||||
8.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有关预包装产品,生产者没有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相关责任人 | |||||||
8.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相关责任人 | |||||||
8.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7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检定或校准合格印、证及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或校准印、证;擅自制作、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对无检定、校准合格印、证的,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以及制造企业名称、地址;对用残次零配件组装或者以旧计量器具冒充新计量器具;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又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电话计时计费器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经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而安装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8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国家明令禁止制造、修理、销售、安装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或者检定封缄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校准、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及使用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或者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其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计量允差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擅自处理、转移被责令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封存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49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不遵守有关规定,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送检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未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估量计费;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即重新投入使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0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登记造册,未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及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1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信息;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2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认证机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等违反认证基本规范、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3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以及违反其他认证工作基本准则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4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委托人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加工产品,即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超出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未依照规定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以及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5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要求进行充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过户使用或者特种设备重新安装未进行重新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重复检验检测;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利用检验检测工作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6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7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8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59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违反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0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召回产品,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生产者未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未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未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1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未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2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使用旧起重机械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未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3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棉花经营者未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棉花经营加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未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未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棉花经营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每批棉花未附有质量凭证。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未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6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7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8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49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0 | 县市场监管局 |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1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2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3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被授权单位未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被授权单位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5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3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4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5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6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购、 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7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茧丝经营者未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对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对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对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对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69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茧丝经营者违反规定的质量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0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茧丝经营者伪造、变造数据、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1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茧 丝 经 营 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2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3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4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予以封存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执法人员 | |||||||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稽查队经办人 | |||||||
67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79 | 县市场监管局 |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 常 的 食 品;经 营 病死、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0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不合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1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2 | 县市场监管局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3 | 县市场监管局 |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4 | 县市场监管局 | 集中交易县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县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集中交易县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县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6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7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8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89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记录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记录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0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1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2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乳制品生产企业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业分管局领导、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3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成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成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4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5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6 | 县市场监管局 |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7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8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69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0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1 | 县市场监管局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2 | 县市场监管局 | 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3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4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后增加产品品种未提出申请;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未按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未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或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要求贴有标签、说明书、包装;未按要求接受他人委托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后增加产品品种未提出申请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6 | 县市场监管局 | 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生产食品添加剂未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者未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做好生产管理记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未依法实施召回并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7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没有标注食品名称或者标注不符合要求;没有按规定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没有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而未标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标识没有标注食品名称或者标注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8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0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0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1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2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3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4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5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标识没有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销售单元的标注不符合要求;食品标识所使用文字不符合要求;食品或者包装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或者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标识没有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6 | 县市场监管局 |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7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调查拒绝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调查拒绝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8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未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主动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提交食品召回计划;主动召回的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不符合要求;主动召回的,自召回实施之日起,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责令召回的,食品生产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发出通知及制定食品召回报告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未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主动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19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0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对召回的食品后处理没有记录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对召回的食品后处理没有记录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1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等异常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制品;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肉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未按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2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食品批发经营企业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等内容或未保留销售票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或设计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3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4 | 县市场监管局 | 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拒绝监督检查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疫苗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6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批发企业未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清单;未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县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有关规定信息;未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县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批发企业未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清单;未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县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有关规定信息;未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县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7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8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销售劣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29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0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1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2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3 | 县市场监管局 | 进口药品未登记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进口药品未登记备案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4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5 | 县市场监管局 |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6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机构在县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其配制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机构在县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其配制制剂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7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未做到准确无误,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未做到准确无误,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8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标识违反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标识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39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0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药品广告,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未经备案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药品广告,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未经备案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1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2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在城乡集县设点销售药品或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擅自在城乡集县设点销售药品或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3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个人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5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6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7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发布药品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发布药品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8 | 县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按规定报告种植情况和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按规定报告种植情况和储存麻醉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49 | 县市场监管局 |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按规定报告生产情况和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按规定报告生产情况和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0 | 县市场监管局 | 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1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的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指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机关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2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3 | 县市场监管局 | 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4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5 | 县市场监管局 |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6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7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对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对象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8 | 县市场监管局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精神药品交易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59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报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0 | 县市场监管局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1 | 县市场监管局 | 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2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3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法采猎、收购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采猎、收购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4 | 县市场监管局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标记免疫规划疫苗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标记免疫规划疫苗案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5 | 县市场监管局 | 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不按规定销售、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不按规定销售、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6 | 县市场监管局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7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8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69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0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1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2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3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扩大经营范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4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开具不符合规定销售凭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零售企业开具不符合规定销售凭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5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6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违法提供药品经营场所或者便利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提供药品经营场所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7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8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7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0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赠送的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赠送的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1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药房设置不符规定,未按规定购进药品,药品购进记录不符规定,储存药品不符规定,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提供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机构药房设置不符规定,未按规定购进药品,药品购进记录不符规定,储存药品不符规定,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提供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2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3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非法收购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4 | 县市场监管局 |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6 | 县市场监管局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7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8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89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0 | 县市场监管局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1 | 县市场监管局 |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2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3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4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5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6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对应召回药品无详细记录、未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管报召回情况、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企业对应召回药品无详细记录、未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管报召回情况、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7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召回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召回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备案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8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799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药包材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药包材检验报告书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0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1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2 | 县市场监管局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3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提供虚假资料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提供虚假资料备案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4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5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换效、淘汰或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6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不良事件,或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配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7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8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09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县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县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0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1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2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无菌器械、废弃零部件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无菌器械、废弃零部件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等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3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4 | 县市场监管局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县或者设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5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6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7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8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19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0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1 | 县市场监管局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2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3 | 县市场监管局 |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4 | 县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传染病未调离;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或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传染病未调离;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或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5 | 县市场监管局 | 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6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7 | 县市场监管局 |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8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29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30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31 | 县市场监管局 | 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32 | 县市场监管局 |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33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34 | 县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35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产品批发县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农产品批发县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2.调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36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37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3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38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39 | 县工商局 |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2.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0 | 县工商局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冻结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1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2 | 县工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3 | 县工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4 | 县工商局 | 扣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5 | 县工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6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务员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7 | 县工商局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8 | 县工商局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9 | 县工商局 | 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0 | 县工商局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1 | 县工商局 | 扣留公司登记机关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2 | 县工商局 | 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3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4 | 县工商局 | 扣留、查封违法商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5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6 | 县工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7 | 县工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8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9 | 县工商局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0 | 县工商局 | 责令有关直销企业暂时停止有关有经营活动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1 | 县工商局 | 查封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2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3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4 | 县工商局 | 查封、扣留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无 | 行政强制 | 1.告知阶段责任:经办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办案单位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办案机构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物品的处理按法律法规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6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 | |||||||
86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并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实施查封或扣押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 | |||||||
86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6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产品进行封存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7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 | |||||||
87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涉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 | |||||||
87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 问 题 的 毛、 绒、 茧丝、 麻类纤维及生产设备、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在确认证据可能灭失匮乏才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应履行义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质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决定,并填写《登记保存决定书》。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并拍照留证。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 | 稽查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 | |||||||
873 | 县市场监管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者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74 | 县市场监管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75 | 县市场监管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76 | 县市场监管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77 | 县市场监管局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78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7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80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暂停经营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81 | 县市场监管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物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82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违法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销售、责令发布更正启事 | 无 | 行政强制 | 1、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食药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批准的范围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收集和保存违法广告有关证据,在移送同级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同时,将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初步意见和相关证据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 | 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实施阶段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核实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立即暂停销售、责令发布更正启事,并组织对本辖区内暂停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在违法广告药品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暂停受理该企业该药品的广告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83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费用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受理大厅大厅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费用的; 6.在费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审核阶段责任:按审批范围核定应征金额。 | 业务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受理大厅大厅经办人及负责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 |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受理大厅大厅经办人及负责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84 | 县市场监管局 | 收取药品检验费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药品检验费收取范围、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综合办公室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药品检验费收取范围、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对依法应当收取的药品检验费而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收、减征收,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取的; 3.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4.截留、挪用、私分收取的药品检验费的; 5.在收取药品检验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
2.收款阶段责任:根据检验项目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处经办人 | |||||||
3.送达责任:按合同约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综合办公室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药品委托检验收费情况。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85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费用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受理大厅大厅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费用的; 6.在费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审核阶段责任:按审批范围核定应征金额。 | 业务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受理大厅大厅经办人及负责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 |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受理大厅大厅经办人及负责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86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许可、委托检验费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委托检 | 综合办公室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药品检验费收取范围、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对依法应当收取的药品检验费而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收、减征收,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取的; 3.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4.截留、挪用、私分收取的药品检验费的; 5.在收取药品检验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
2.收款阶段责任:根据检验项 | 财务处经办人 | |||||||
3.送达责任:按合同约定将收 | 综合办公室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 | |||||||
887 | 县工商局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注册登记费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注册登记的收费主体、范围、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县工商局收费单位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核阶段责任:按法律法规标准核定收缴金额。 | 县工商局收费单位 | |||||||
3.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县工商局收费单位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88 | 县工商局 | 注册登记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注册登记的收费主体、范围、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县工商局收费单位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核阶段责任:按法律法规标准核定收缴金额。 | 县工商局收费单位 | |||||||
3.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县工商局收费单位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89 | 县工商局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无 | 行政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注册局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2.审理阶段责任:对作出的名字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 注册局负责人 | |||||||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 县局分管领导 | |||||||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注册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0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无 | 行政裁决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通知阶段责任: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仲裁检定阶段责任:受理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被指定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审核阶段责任: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送达阶段责任:将仲裁检定结果送达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告之当事双方对仲裁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仲裁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申诉和复议。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891 | 县市场监管局 | 纤维检验的复验仲裁 | 无 | 行政裁决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业务股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通知阶段责任: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纤维检验纠纷有关的纤维产品实行保全措施。 | 业务股经办人 | |||||||
仲裁检验阶段责任:受理部门指定有关纤维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被指定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对仲裁检验的结果出具仲裁检验证书。 | 仲裁检验机构负责人 | |||||||
审核阶段责任:对仲裁检验结果进行审核。 | 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将仲裁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告之当事双方对仲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仲裁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申诉和复议。 | 业务股经办人 | |||||||
892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注册局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局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3 | 县工商局 | 动产抵押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县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局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4 | 县市场监管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文件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证大厅窗口经办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材料审查阶段责任: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 | 办证大厅窗口经办人员 | |||||||
3、登记发证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办证大厅窗口经办人员 | |||||||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完整、可靠。 | 办证大厅窗口经办人员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895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标准化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材料齐全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特种设备股负责人 | |||||||
3.备案注册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给予备案号。 | 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6 | 县工商局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有功人员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办案机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 号)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奖励经费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举报奖金,办案机关不得截留、挪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3〕57号)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和质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2.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办案有功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 办案机构责任人及局分管领导 | |||||||
3.决定阶段责任:研究决定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金额。 | 办案机构责任人及局分管领导 | |||||||
4奖金发放阶段责任:提交局财务人员核审,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批。 | 局财务人员及分管财务领导 | |||||||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在奖励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7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奖励方案 | 县局领导班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不及时告知申请奖励。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4. 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5. 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县)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
2.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县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 县局稽查科负责人 | |||||||
3.初审阶段责任:受理举报人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 县局稽查科负责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局领导班组进行研究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县局领导班组 | |||||||
5.通知阶段责任:对通过研究决定进行奖励的举报人进行书面通知。 | 县局稽查科负责人 | |||||||
6.领取阶段责任:对通过研究决定进行奖励的举报人,按照奖励方案发放奖励 | 县局财务负责人 | |||||||
7.监督阶段责任: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 相关责任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8 | 县市场监管局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有功人员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办案机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 号)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奖励经费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举报奖金,办案机关不得截留、挪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3〕57号)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和质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2.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办案有功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 办案机构责任人及局分管领导 | |||||||
3.决定阶段责任:研究决定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金额。 | 办案机构责任人及局分管领导 | |||||||
4奖金发放阶段责任:提交局财务人员核审,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批。 | 局财务人员及分管财务领导 | |||||||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在奖励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9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各地初审后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3.专家评审阶段责任:组织质量管理专家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评审。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4.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5.决定阶段责任:综合初审、专家评审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表彰企业名单,提交省质监局领导审定。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文件。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0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各地初审后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3.专家评审阶段责任:组织质量管理专家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评审。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4.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5.决定阶段责任:综合初审、专家评审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表彰企业名单,提交省质监局领导审定。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文件。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1 | 县市场监管局 | 地方质量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明确“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中明确“(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各地初审后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3.专家评审阶段责任:组织质量管理专家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评审。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4.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5.决定阶段责任:综合初审、专家评审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表彰企业名单,提交省质监局领导审定。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文件。 |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2 | 县工商局 |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备案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注册局领导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3 | 县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变更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备案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注册局领导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4 | 县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备案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注册局领导 | |||||||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经办人 | |||||||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相关责任人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905 | 县工商局 |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备案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注册局领导 |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分管领导 | |||||||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经办人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相关责任人 | |||||||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相关责任人 | |||||||
906 | 县工商局 | 就商标侵权赔偿所做的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7 | 县工商局 | 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8 | 县工商局 |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9 | 县工商局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10 | 县工商局 | 特殊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11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对企业登记、年度报告等行为的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2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企业名称的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3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农资市场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4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5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承检。 2.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3.公告阶段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6 | 县工商局 | 广告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7 | 县工商局 | 对合同行为的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8 | 县工商局 |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19 | 县工商局 | 对广告经营资格的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0 | 县工商局 | 市场主体工商信用分类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1 | 县工商局 | 案卷评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2 | 县工商局 | 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3 | 县工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4 | 县工商局 | 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5 | 县工商局 | 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6 | 县工商局 | 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7 | 县工商局 | 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交易市场的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8 | 县工商局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检测的经营者送达检验结果认定书。 4.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信息依法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
相关责任人 | ||||||||
929 | 县工商局 | 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编制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年度案卷评查工作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3.公告阶段责任:向被评查单位公告评查结果。 |
各执法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擅自更改检查结果的; (二)对检查到不合格的案卷,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处理,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三)执法人员有泄密、虚报或瞒报检查结果、乱收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执法人员与被抽检人相互勾结,出具虚假报告的; (五)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各执法单位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相关责任人 | ||||||||
930 | 县工商局 | 权限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对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等工作开展指导、监督。 | 县局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条件的申请予以公示,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未履行事后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考核验收责任:定期对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等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 县局经办科室负责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31 | 县工商局 | 就民事争议范畴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32 | 县工商局 | 对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33 | 县工商局 | 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34 | 县工商局 | 消费投诉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35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药监局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出口医疗器械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食品监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分管副局长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进赣企业承揽业务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 相关责任人 | |||||||
936 | 县市场监管局 |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药监局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出口医疗器械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器械科科长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分管副局长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937 | 县市场监管局 | 罂粟壳,麻黄素,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等购用证明的初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注册安监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罂粟壳,麻黄素,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等购用证明的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罂粟壳,麻黄素,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等购用证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注册安监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罂粟壳,麻黄素,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等购用证明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 注册安监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注册安监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 |||||||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注册安监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注册安监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 |||||||
93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关节)、药包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抽样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进行抽样。 | 监督检查、抽样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药品检验费收取范围、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对依法应当收取的药品检验费而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收、减征收,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取的; 3.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4.截留、挪用、私分收取的药品检验费的; 5.在收取药品检验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
2.检品受理阶段责任:应按规定核对样品,查新检验依据。 | 综合办公室收检人 | |||||||
3.检验阶段责任:应根据抽样要求、按照有效的检验标准依法进行检验。 | 相关检验人员 | |||||||
4.检验报告书审核阶段责任: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 | 各岗位的相关责任人 | |||||||
5.检验报告送达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将检验报告送达有关部门和抽样单位。 | 综合办公室经办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与情况的抽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39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零售药店认证后的跟踪、飞行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和管理规范情况开展检查。 | 县药监局流通科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2.违反《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规定,泄露飞行检查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检查报告、干扰、拖延检查等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940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定期不定期的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实施飞行检查。 | 县药监局医疗器械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2.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4.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5.违反廉政纪律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
941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现场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定期不定期的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管理规范情况开展检查。 | 县药监局医疗器械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942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药包材)、化妆品、医疗器械委托、注册检验及复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1.受理样品阶段责任:按照样品受理程序和规范接受委托检验。 | 综合办公室经办人 | 1.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未按规定程序、规范接受委托检验样品。 3.按抽样要求检验的;检验标准非现行有效或非法定依据的;未按标准方法规范检验的。 4.按规定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错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超出检验范围的。 5.未按规定送达检验报告;私自泄露检验数的。 6.未按规定受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依法进行复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 3.《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2.检验阶段责任:应根据委托要求、按照有效的检验标准依法进行检验。 | 相关检验人员 | |||||||
3..检验报告书审核阶段责任: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 | 各岗位的相关责任人 | |||||||
4检验报告送达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将检验报告送达有关部门和抽样单位。 | 综合办公室经办人 | |||||||
5.申诉处理责任: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 各岗位的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与情况的抽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43 | 县市场监管局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1.组织责任:组织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县餐保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四)等级划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 |
2.实施责任: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 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县餐保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监督责任:监督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 | 县餐保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944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殊药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不定期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相关经办人 及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时,未出示证明文件,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2.抽查检验收取费用的;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要求实施检验、检查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的产品进入本地区的;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检验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 5.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造成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相关经办人 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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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经办人 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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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 县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 权限内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定期不定期的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管理规范情况实施飞行检查。 | 县药监局医疗器械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2.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4.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5.违反廉政纪律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
946 | 县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 权限内的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定期不定期的对医疗器械广告开展检查。 | 县药监局医疗器械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
947 | 县市场监管局局 | 权限内餐饮服务单位飞行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1.组织责任: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 省局、县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
2.实施责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 县餐保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 | |||||||
3.协助责任:协助、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 | 县餐保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餐保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 | |||||||
5.决定责任:食药监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餐保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 县餐保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48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标准化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材料齐全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特种设备股负责人 | |||||||
3.备案注册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给予备案号。 | 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49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业务股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2、《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业务股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业务股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发文要求各地及时将信息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认真做好档案信息更新和后续监管工作。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0 | 县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业务股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6号令)第十八条 国家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业务股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业务股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发文要求各地及时将信息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认真做好档案信息更新和后续监管工作。 | 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3 | 县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4 | 县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5 | 县市场监管局 | 汽车三包争议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6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纠纷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7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复议调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调解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 3、对受理的争议调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 | |||||||
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各调解单位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局调解单位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8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违法标签标识、包装物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负责人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标准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违法标签标识、包装物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泄漏被检查者正当的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案件负责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案件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案件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案件经办人 | |||||||
959 | 县市场监管局 | 组织机构代码执法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登记发证阶段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执法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执法工作人员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60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对伪造、冒充、变造、转让、未经核准使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执法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不依据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3.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61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2、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3、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
1.工作安排责任: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股长 |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相关责任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相关责任人 | |||||||
962 | 县市场监管局 | 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受理责任:公示实验室资质认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认证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查责任: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认证经办人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 认证经办人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相关格式文书,信息公开。 | 认证经办人 | |||||||
5.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方案并下发,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 认证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认证经办人 | |||||||
963 | 县市场监管局 | 认证机构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认证机构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64 | 县市场监管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65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能源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相关单位的能源计量情况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县市场监管局 | 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认证活动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
966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67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或根据举报投诉作出检查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68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局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及下级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督促整改及后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69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督促整改及后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70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局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及下级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2.督促整改及后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 | 计量站经办人及负责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71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能效标识执行情况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稽查队长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2、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3、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4、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稽查队长及经办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稽查队长及经办人 | |||||||
972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各地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73 | 县市场监管局 |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 县县场监管局认证监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机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受理予以受理的决定;5.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对受理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县场监管局认证监管相关责任人 | |||||||
974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中资认证机构、 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 生产、 加工、 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不定期的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和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认证、 生产、 加工、 销售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 认证监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违反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认证监管相关责任人 | |||||||
975 | 县市场监管局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 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76 | 县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制定计划阶段责任: 制定年度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制定年度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2.未按计划擅自开展县级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3.未按要求定期通报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结果的;4.未组织各地实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 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 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 违规抽样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 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 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
2.组织实施阶段责任: 下达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计划,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 业务股股长 | |||||||
3.结果处理阶段责任: 定期通报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结果; 组织各地实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 | 业务股股长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77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 结合工作实际对重大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2.处理责任: 根据检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78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对承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2.未对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的; 3.未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正确使用检查结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业务股股长 | |||||||
3.检查结果处理责任:通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检验机构的使用。 | 业务股股长及经办人 |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79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履职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2.督促整改及后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业或特种设备存在和严重事故隐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督促其限期整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80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2、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3、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相关责任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相关责任人 | |||||||
981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作出组织调查处理的工作安排。 | 特种设备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4、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调查处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 特种设备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特种设备股长 | |||||||
983 | 县市场监管局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2、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3、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4、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相关责任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县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股相关责任人 | |||||||
984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涉嫌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相关单位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或根据举报投诉作出检查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85 | 县市场监管局 | 权限内对被计量授权单位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工作安排责任:对被计量授权单位作出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安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86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起草方案责任:根据辖区内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起草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 业务股 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组织实施责任:对企业生产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 业务股股长 | |||||||
3.总结通报责任:对企业生产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进行并通报相关部门。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相关责任人员 | |||||||
987 | 县市场监管局 | 承担辖区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起草方案责任:根据辖区内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起草诚信体系建设方案。 | 业务股 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实施诚信体系建设方案。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相关责任人员 | |||||||
988 | 县市场监管局 | 实施缺陷产品制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技术咨询人员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信息填报责任:处理汽车产品三包争议后, 应当及时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争议处理信息。 | 业务股 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专家管理责任:通过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建立本省专家库, 负责专家的遴选、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 业务股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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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89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起草方案责任:根据实验情况起草地方计量比对方案。 | 主导实验室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发布)第十七条:“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抄袭参比实验室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 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各参比实验室按照方案参加比对。 | 组织单位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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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总结责任:根据参比实验室比对结果,起草地方计量比对总结报告。 | 主导实验室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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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果通报责任:公示地方计量比对总结报告。 | 计量管理人员及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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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促整改及后处理责任:督促地方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参比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 计量管理人员及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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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90 | 县市场监管局 |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宣传责任:在全县积极宣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 业务股股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对各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业务股股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91 | 县市场监管局 | 受理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责任:受理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并进行登记立案。 | 举报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2.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
2.审查责任:审查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举报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转办责任:对属于质监职能的举报投诉案件向有关市县批转;对不属于质监职能的举报投诉案件向有关部门移送。 | 举报中心经办人 | |||||||
4.告知责任:在批转或移送举报投诉案件的同时,向举报投诉人进行书面或电话告知。 | 举报中心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992 | 县市场监管局 | 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风险监控责任:对全县的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 | 业务股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993 | 县市场监管局 | 推荐本县有关企业参加品牌价值评价工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动员发动阶段责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 动员发动我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积极参加国家质检总局品牌价值评价工作。 | 业务股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2.受理阶段责任: 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补正材料; 对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业务股工作人员 | |||||||
3.审核阶段责任: 审核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 业务股股长 | |||||||
4.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准予上报或者不予上报的决定。 | 分管领导 | |||||||
5.转报阶段责任: 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业务股股长及有关工 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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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94 | 县工商局 | 行政复议 | 无 | 共性权力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县局法规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调解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县局法规科经办人和负责人 | |||||||
复议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结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 县局法规科责任人及分管局领导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书,信息公开。 | 县局法规科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95 | 县工商局 | 行政应诉 | 无 | 共性权力 | 准备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原告起诉书提出答辩意见,填写相关应诉文书。 | 县局办案机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核审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答辩书进行核审并提出法律建议。 | 县局法规科经办人和负责人 | |||||||
应诉责任:确定应诉代理人出庭应诉,参与法庭诉讼程序,提出诉讼答辩意见。 | 相关责任人及局领导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96 | 县工商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共性权力 | 提出责任:对符合加处罚款的情形提出相关调查证据和法规依据。 | 县局办案机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审批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加处罚款意见。 | 县局办案机构负责人、核审机构人员及分管领导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97 | 县工商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无 | 共性权力 | 提出责任:对符合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形提出相关调查证据和法规依据。 | 县局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审批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意见。 | 县局办案机构负责人、核审机构人员及分管领导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98 | 县工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共性权力 | 提出责任:对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提出相关调查证据和法规依据。 | 县局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审批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意见。 | 县局办案机构负责人、核审机构人员及分管领导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99 | 县工商局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无 | 共性权力 | 提出责任:对抽样取证提出相关批准文件和实施方案。 | 县局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程序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符合抽样取证的程序规定。 | 县局办案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00 | 县工商局 | 对经济社会 发展有贡献 的信访奖励 | 无 | 共性权力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开展奖励工作方案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失职、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 利等行为的; 2.在组 织 活 动 过 程 中,收 费、摊 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 3.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 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 奖励 规 定 (试 行)>的 通 知》(中 组 发 〔2008〕2号)第十九条 |
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 推荐材料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 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局有关会议研究通过 奖励对象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文件,信息公 开。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 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 资格或撤销奖励。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1001 | 县工商局 | 抽样取证 | 无 | 共性权力 | 1.告知阶段责任: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抽样取证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到场。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擅自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四十九条。 |
2.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进行抽样取证,并做抽样笔录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送检责任:可由承检单位办理,也可由建设执法人员、被检测人共同送检。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建设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 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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