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项目 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县国土资源局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篡改案件材料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的;(五)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的;(六)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应当移送不移送的;(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 | 县国土资源局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 | 县国土资源局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 | 县国土资源局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 | 县国土资源局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 | 县国土资源局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 | 县国土资源局 | 农村村民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 | 县国土资源局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 | 县国土资源局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 | 县国土资源局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 | 县国土资源局 | 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2 | 县国土资源局 | 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县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3 | 县国土资源局 | 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4 | 县国土资源局 |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5 | 县国土资源局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6 | 县国土资源局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7 | 县国土资源局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8 | 县国土资源局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9 | 县国土资源局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县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0 | 县国土资源局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1 | 县国土资源局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执法监察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 | 县国土资源局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3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4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5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6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市执法监察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7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8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9 | 县国土资源局 | 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0 | 县国土局 | 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1 | 县国土局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上造地,毁林开荒、围垦河滩、湖泊造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2 | 县国土局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3 | 县国土局 | 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4 | 县国土局 |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5 | 县国土局 |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6 | 县国土局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7 | 县国土局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8 | 县国土局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9 | 县国土局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0 | 县国土局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1 | 县国土局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2 | 县国土局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3 | 县国土局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4 | 县国土局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5 | 县国土局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6 | 县国土局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7 | 县国土局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8 | 县国土局 | 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9 | 县国土局 |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0 | 县国土局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1 | 县国土局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2 | 县国土局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3 | 县国土局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4 | 县国土局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5 | 县国土局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6 | 县国土局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7 | 县国土局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8 | 县国土局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9 | 县国土局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0 | 县国土局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1 | 县国土局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2 | 县国土局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3 | 县国土局 | 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4 | 县国土局 | 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5 | 县国土局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6 | 县国土局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7 | 县国土局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8 | 县国土局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9 | 县国土局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0 | 县国土局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1 | 县国土局 |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2 | 县国土局 | 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3 | 县国土局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4 | 县国土局 |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 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5 | 县国土局 |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6 | 县国土局 | 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保护性矿种生产或者将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7 | 县国土局 | 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8 | 县国土局 | 选冶矿生产企业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9 | 县国土局 | 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0 | 县国土局 | 在禁采取区范围采石取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1 | 县国土局 | 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2 | 县国土局 | 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3 | 县国土局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4 | 县国土局 | 资质单位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5 | 县国土局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6 | 县国土局 |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7 | 县国土局 | 资质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8 | 县国土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9 | 县国土局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0 | 县国土局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1 | 县国土局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2 | 县国土局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3 | 县国土局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4 | 县国资源土局 | 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公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的缴纳主体、缴纳范围、缴纳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行政服务国土窗口负责人和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缴纳主体、缴纳范围、缴纳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而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收、减收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取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 6.在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653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缴纳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开发股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财务股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人履行缴交义务。 | 开发科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5 | 县国土资源局 | 收取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 | 无 | 行政强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征收标准。 | 资源储量股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6.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222号令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5 号)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按征收部门责令限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应征金额。 | 资源储量股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局分管领导,资源储量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股负责人 |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资源储量股负责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采矿权让人履行缴交义务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6 | 县国土局 | 县本级土地登记发证及登记费收取(核报县政府)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国土窗口负责人和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五不准登记”类型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违规办理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踏勘。 | 地籍股负责人、经办人 | |||||||
3.审批阶段责任:对股室提出的登记发证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批准后,注册登记,颁发证书,资料归档。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 | |||||||
4.颁证阶段责任: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办法核算土地登记费,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 | 行政服务国土窗口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7 | 县国土资源局 | 防洪保安资金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防洪保安资金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2.因地类、面积审查不准确,导致防洪保安资金计算错误,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 3.用地经依法批准,涉及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未缴纳而擅自下达用地批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水办字[1995]第028号、赣财综字[1995]122号)第十七条:“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作出上报县政府审核或审批的决定。 | 县局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
3.报批规费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地类、面积和相应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收金额,下发缴费通知书。 | 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
4.缴费确认和批文下达阶段责任: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费缴费通知书和银行进帐回执单、更正(调库)通知书进行确认;下发建设用地批文。 | 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
98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的缴纳主体、缴纳范围、缴纳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行政服务国土窗口负责人和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缴纳主体、缴纳范围、缴纳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而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收、减收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取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 6.在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653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2.审查阶段责任:作出缴纳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开发股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财务股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人履行缴交义务。 | 开发科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9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征收标准。 | 资源储量股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6.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222号令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5 号)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按征收部门责令限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应征金额。 | 资源储量股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局分管领导,资源储量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股负责人 |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资源储量股负责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采矿权让人履行缴交义务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0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催告阶段责任:公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的缴纳主体、缴纳范围、缴纳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行政服务国土窗口负责人和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缴纳主体、缴纳范围、缴纳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而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收、减收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取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 6.在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653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款:“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缴纳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开发股经办人 | |||||||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财务股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人履行缴交义务。 | 开发股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1 | 县国土资源局 |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征收标准。 | 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 6.在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和滞纳金的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土地管理部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二)财政部门不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上交上级财政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三)挪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应征金额。 | 县局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2 | 县国土资源局 | 菜地、鱼塘开发基金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征收标准。 | 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缴纳菜地、鱼塘开发基金的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缴纳菜地、鱼塘开发基金的; 6.在缴纳菜地、鱼塘开发基金和滞纳金的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或私分基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应征金额。 | 县局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3 | 县国土资源局 | 权限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利用股、交易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2.因地类、面积审查不准确,导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错误,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 3.用地经依法批准,涉及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缴纳而擅自下达用地批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
2. 地类面积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地方提供的土地面积分类表与经国土资源部认可的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库,审查土地地类、面积。 |
利用股、交易中心经办人 | |||||||
3. 报批规费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已审查地类、面积和相应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收金额。 |
局分管领导,利用股、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 决定阶段责任:通过建设用地报批系统下发缴费通知书。 |
利用股、交易中心负责人 | |||||||
5. 收款确认阶段责任: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费缴费通知书和更正(调库)通知书对报批规费进行确认。 | 财务股负责人 | |||||||
6. 用地批准阶段: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费确认单,下发建设用地批文。 |
利用股、交易中心负责人 | |||||||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4 | 县国土局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土地闲置费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执法监察大队长,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应征收金额。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执法监察副队长,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阶段决定是否征收闲置土地费,情节复杂、征收金额较大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决议。 | 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副队长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通知单和银行进帐回执单开具收款票据。 | 执法监察大队长、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5 | 县国土局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土地复垦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行政服务国土窗口负责人和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土地复垦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2.因地类、面积审查不准确,导致土地复垦费计算错误,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 3.用地经依法批准,涉及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未缴纳而擅自下达用地批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应征收金额。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开发股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阶段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复垦费,情节复杂、征收金额较大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决议。 | 县局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开发股负责人、经办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通知单和银行进帐回执单开具收款票据。 | 开发股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6 | 县国土局 | 集体土地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 征地办负责人和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拟征收集体土地未公告征收集体土地两公告的; 2、因地类、面积审查不准确,导致征收集体土地计算错误,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 3、违反法定的征地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议、核定应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金额。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征地办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阶段决定是否征收集体土地,情节复杂、征收集体土地面积较大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决议。 | 县局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征地办负责人、经办人 | |||||||
4.征收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征地办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7 | 县国土资源局 | 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核报县政府) | 无 | 行政裁决 | 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 地籍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因调处、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调处裁决的; 4.在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存在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和审查,经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县政府。 | 地籍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裁决处理阶段责任:对科室提出的《调解书》或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向当事人下达《调解书》或《处理决定》。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或《处理决定》送达生效后,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 地籍股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8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争议裁决(核报县政府) | 无 | 行政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2.审理阶段责任: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 开发股负责人,经办人 | |||||||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9 | 县国土资源局 | 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核报县政府) | 无 | 行政确认 | 1.实地核查并编制核查报告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并编写核查报告。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错误认定或未及时认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而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对核查报告进行认定,报送县政府决定 | 局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认定书。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督促认定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区地方政府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灾害,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 股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0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实地核查并编制责任核查报告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并编写核查报告。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错误认定或未及时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而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对核查报告进行认定 | 局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认定书或文件。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督促责任方加强监测、发现灾害及时上报、采取治理措施。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1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调查,并对在全县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 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任务及工作目标,制定《调查实施方案》,依规定程序报送局领导或市政府批准 | 地籍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组织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对全县开展调查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 地籍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 |||||||
3.成果质量检查阶段责任:在各县级完成调查成果及质量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查成果市级复检,成果整改完善报省厅检查验收。 | 局分管领导,地籍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 |||||||
4.总结表彰阶段责任: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对在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 局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2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核保县政府)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人事教育股及勘查、开发股室主要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人事教育股及勘查、开发股室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的成绩成果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 局分管领导;人事教育股及勘查、开发股室主要负责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厅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 局主要领导及人事教育科主要负责人 | |||||||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的单位或个人名单在局网公示。 | 人事教育股经办人 | |||||||
6.表彰阶段责任: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务员局印发授予全县“先进集体”和“ 优秀个人”的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局分管领导及人事教育股主要负责人 | |||||||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单位和个人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人事教育股及勘查、开发股室主要负责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教育股及勘查、开发股室主要负责人 | |||||||
113 | 县国土局 | 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年初制定奖励经费预算。 | 执法监察副队长、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人不予受理,不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2.对举报不依法进行调查,审核把关不严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 & nbsp; &n bsp;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
2.受理举报责任:受理举报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 执法监察副队长、经办人 | |||||||
3.调查阶段责任:调查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是否属实。 | 执法监察副队长、经办人 | |||||||
4.认定阶段责任:认定经调查属实的举报线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报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 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执法监察副队长、经办人 | |||||||
5.发放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制作收款凭证。 | 执法监察副队长、案件经办人 | |||||||
114 | 县国土资源局 | 对在土地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人事教育股及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人事教育股各股室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的成绩成果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 局各分管领导;人事教育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厅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 局主要领导及人事教育股主要负责人 | |||||||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的单位或个人名单在局网公示。 | 人事教育股经办人 | |||||||
6.表彰阶段责任: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务员局印发授予全县“先进集体”和“ 优秀个人”的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局分管领导及人事教育股主要负责人 | |||||||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单位和个人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人事教育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事教育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 |||||||
115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地质灾害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3.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决定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8.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 | 地质灾害中心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 局分管领导及股室负责人 | |||||||
4.备案阶段责任:局办公室加盖公章 | 地质灾害中心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6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地质灾害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3.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决定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8.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承担单位资质、项目实施人员资格、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担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 | 地质环境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 局分管领导及股室负责人 | |||||||
4、备案阶段责任:局办公室加盖公章 | 地质灾害中心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7 | 县国土资源局 | 跨县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地质灾害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3.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决定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8.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承担单位资质、项目实施人员资格、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担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 | 地质灾害中心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 局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 | |||||||
4、备案阶段责任:局办公室加盖公章 | 地质灾害中心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8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和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或标准、规程)调研。 | 储量股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饶府办发〔2010〕60号):“(七)矿产资源储量科(地质勘查科)。承担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地质资料;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参与管理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 |
2.思路研究阶段责任:研究提出总体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 | 储量股负责人 | |||||||
3.编制初稿阶段责任: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或标准、规程)的总体思路,完成我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或标准、规程)初稿。 | 储量股负责人 | |||||||
4.完善阶段责任: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或标准、规程)进行论证。 | 储量股负责人 | |||||||
5.发布阶段责任:进一步修改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或标准、规程),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发布。 | 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9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 其他—其他 | 1.项目立项阶段责任:组织相关股室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在各县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后,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报请市局研究下达立项批复。 | 土整中心、耕保股及地籍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 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发[2006]27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国土资字发[2006]105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办字[2010]130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发[2011]4号) |
|
2.项目验收阶段责任:根据各县验收申请,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意见通过验收的,报请市局研究后下达验收批复,专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 | 土整中心、耕保科及地籍科负责人 | |||||||
120 | 县国土资源局 | “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 其他—其他 | 1.项目立项阶段责任:组织相关股室专业技术人员对权限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在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后,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报请市局研究下达立项批复。 | 土整中心、耕保股及地籍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 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发[2006]27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国土资字发[2006]105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办字[2010]130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发[2011]4号) |
|
2.项目验收阶段责任: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意见通过验收的,报请市局研究后下达验收批复,专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按专家意见予以整改。 | 土整中心、耕保股及地籍股负责人 | |||||||
121 | 县国土资源局 |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审查(报县政府审批或审核转报) | 无 | 其他—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2.因地类、面积审查不准确,导致防洪保安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错误,造成损失无法追回的; 3.用地经依法批准,涉及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缴纳而擅自下达用地批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水办字[1995]第028号、赣财综字[1995]122号)第十七条:“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作出上报市政府审核或审批的决定。 | 县局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
3.报批规费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类、面积和相应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收金额,下发缴费通知书。 | 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
4.缴费确认和批文下达阶段责任: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费缴费通知书和银行进帐回执单、更正(调库)通知书进行确认;下发建设用地批文。 | 耕保股负责人、经办人 | |||||||
122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准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地灾中心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2.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赴实地进行核查检查,对未存储保证金矿山核实,对恢复治理工程进行监督。 | 地灾中心负责人,经办人 | |||||||
3.处理阶段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 局分管领导,地灾中心负责人 | |||||||
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局领导同意后向县通报。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23 | 县国土局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监督检查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并下发全县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方案,下发卫片数据。 | 执法监察副队长,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导致卫片检查数据错误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2.审核阶段责任:收集全县上报的图斑初审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审核。 | 执法监察副队长,经办人 | |||||||
3.验收阶段责任:对卫片执法检查开展市级验收。 | 执法监察大队长、执法监察大队分管副队长,经办人 | |||||||
4.警示约谈阶段责任:提出约谈、问责建议,报局领导审议后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 局主要负责人及执法监察大队长 | |||||||
5.报告阶段责任:向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卫片检查报告。 | 执法监察大队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其他责任人员 | |||||||
124 | 县国土局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执法监察大队分管副队长,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2.巡查检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赴实地进行巡查,发现违法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县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经办人 | |||||||
3.处理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报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 县局主要负责人县执法监察大队长 | |||||||
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巡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向乡、区、镇、街道办通报。 | 县局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其他责任人员 | |||||||
125 | 县国土局 | 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矿产开发股负责人、案件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矿产开发股负责人、案件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参与案审会相关股室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局主要负责人、执法监察大队长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长、案件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26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准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地灾中心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2.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赴实地对地质灾害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下水监测和地质遗迹监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 地灾中心负责人,经办人 | |||||||
3.处理阶段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 局分管领导,地灾中心负责人 | |||||||
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局领导同意后向市县通报。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27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 土地利用股负责人、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使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标准项目用地通过审查的。 2.利用审查权力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3.监督指导工作不力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2.监督检查责任:指导全县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和批而未用、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 局分管领导、土地利用股负责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28 | 县国土资源局 |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开发股负责人、监察大队副队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采矿权人开采监督管理不力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造成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241号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 nbsp; &n bsp; &nb sp;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五、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3),并在网上公布。”“六、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格式见附件4)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并在网上公布。”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采矿权人开采实施情况开展考核验收,确定奖惩办法。 | 开发股负责人、监察大队副队长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29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级重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预警发布 | 无 | 其他—其他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错误认定或未及时认定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而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2、未落实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和治理措施而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调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县级重要地质灾害点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人 | |||||||
3.处理阶段责任:核查调查报告,落实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和预警。 | 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4.报告阶段责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告局领导。 | 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30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1.准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2.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第五条 |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赴实地对全县各地地灾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经办人 | |||||||
3.处理阶段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 地质环境科、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人 | |||||||
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局领导同意后向全县通报。 | 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31 | 县国土局 |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 | 无 | 其他—其他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计划。 | 县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与违法违规案件有经济关糸的。 2.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具体监督检查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2.核查阶段责任:按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计划进行实施,查阅相关证件、报表台帐、图件及费用缴交票据等案件相关资料。 | 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县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经办人 | |||||||
3.送达阶段责任:将案件相关情况送达市媒体公开曝光。 | 县执法监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经办人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公开曝光的案件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 县执法监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32 | 县国土局 |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 | 无 | 其他—其他 | 1.受理举报责任:受理举报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 县执法监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人不予受理,不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2.对举报不依法进行调查;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是否属实。 | 县执法监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经办人 | |||||||
3.认定阶段责任:认定经调查属实的举报线索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并报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 | 县执法监察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经办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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