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应急办、外侨办、民宗局)责任清单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在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违反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8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对违反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活动的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9 | 县政府办(法制办) | 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报县政府决定) | 无 | 行政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 行政复议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6.擅自收费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 行政复议股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复议股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股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 行政复议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0 | 县政府法制办 | 审计纠纷裁决(报县政府决定) | 无 | 行政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法规规章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 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2.审理阶段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 法规规章股 | |||||||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 法规规章股 | |||||||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法规规章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1 | 县政府办(应急办) |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应急办分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应急办分管负责人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 ||||||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应急办主任例会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 |||||||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县政府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 县政府分管领导 |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 ||||||
5.表彰阶段责任:以县政府名义印发表彰的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2 | 政府法制办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制办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2、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3、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 法制办人员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及行政执法人员认定。 | 法制办负责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件,依法送达。 | 法制办人员 | |||||||
13 | 县政府(法制办) |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执法情况开展检查。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情况开展考核,确定等次。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
14 | 县政府办(法制办) | 全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执法情况开展检查。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
15 | 县政府办(法制办) |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执法情况开展检查。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情况开展考核,确定等次。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制办相关责任人 | |||||||
16 | 县政府办(外侨办) |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侨务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经办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侨务股负责人 | |||||||
3、及时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 侨务股负责人 | |||||||
4、及时阶段转报市外侨办 | 侨务股负责人 | |||||||
17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建立民族村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建立民族村,须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帮扶和维护少数民族村民的权益。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8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县宗教社会团体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六条:“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百七十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社会团体进行监管。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19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县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及县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六条:“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百七十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团体筹建、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监管。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0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监管,确保宗教教职人员良好形象;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1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成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进行监管。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情况进行监管。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3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119号)“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按照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拆迁或者不予拆迁决定(不予拆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4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国宗局令第7号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县民宗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5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制定本场所年度预算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宗局令第7号)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进行监管,各场所必须如实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6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穆斯林出国朝觐名额空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十条:“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须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取消其参加朝觐的资格并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朝觐者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县(市、区、旗)《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10〕23号)第十二条:“取得朝觐名额者,需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健康中心或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取消其参加朝觐的资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穆斯林出国朝觐情况进行监管。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7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宗字〔2013〕98号):“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由实行事先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更改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实行事后按年度统一汇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各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核同意的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名单按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规定的内容汇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公民民族身份变更情况进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8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对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及全县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六条:“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及全县性宗教团体负责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9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其它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受理、准予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同意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同意的理由的;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0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审核转报 | 其它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受理、准予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同意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同意的理由的;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1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离任多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审核转报 | 其它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受理、准予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同意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同意的理由的;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兼任、离任多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2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权限内穆斯林出国朝觐名额统筹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 调研阶段责任:做好穆斯林出国朝觐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所辖县(市、区、旗)。” | |
2. 研究阶段责任:研究提出穆斯林出国朝觐名额分配方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制定穆斯林出国朝觐名额分配方案。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 发布阶段责任:将穆斯林出国朝觐名额方案以发布。 | 经办人 |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3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对民宗工作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6.擅自收费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的)。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 经办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 县民宗局负责人及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4 | 上饶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 华侨捐赠管理 | 无 | 其它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华侨捐赠项目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 检查组组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呈报办领导审批。 | 侨务口分管领导 | 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经办领导研究同意,将捐赠项目情况、检查情况、整改要求形成文件送达被检查单位,同时抄送该地方人民政府。 | 侨务口分管领导 | 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对要求整改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在限定期限前开展验收检查工作,验收合格后核报分管办领导。 | 侨务口分管领导 | 4.在要求整改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导致捐赠项目管理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侨务口分管领导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县政府办(应急办) | 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相关物资 | 无 |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 | 1.制定修订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应急办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2.建立应急状态下事发地人民政府用于应急救援的紧急征用机制 | 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私人财物等行为; | ||||||
3.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有关生产、供应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 应急办分管负责人 | 2.利用权利向单位或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 ||||||
4.开展区域性应急管理合作交流,构建合作机制。 | 应急办负责人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6 | 县政府办 | 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对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文、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责任人 |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 ||||||||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 ||||||||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相关责任人 |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相关责任人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37 | 县政府办 |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 ||||||||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 ||||||||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4.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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