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裁决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14 | 乡镇人民政府 | 民间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 | 综治办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罗桥街道办、尊桥乡、望仙乡、清水乡、湖村乡、花厅镇人民政府 |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 |||||||||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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