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接受绝育手术者补助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1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给予接受绝育手术者补助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依据中央、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提出补助费分配意见。 | 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意见。 | |||||||||
3.签审阶段责任:签审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会议讨论。。 | |||||||||
4.资金下拨阶段责任:按照会议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发放,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给受助人个人账户,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 | |||||||||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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