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1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事务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生育对象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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