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1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取得财政、物价批复文件并公示。 | 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责任人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核定应征金额。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 |||||||||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
5.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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