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处理县境内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上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Nextpage]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属地监管,齐抓共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政府为主,实行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火灾事故灾难;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等。
三、预案的启动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失踪)以上、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Nextpage] 四、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一)组织体系
上饶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上饶县安全生产较大和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的协调指导下,各有关单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检察院、安监(安委办)、监察、煤炭、交通、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公安、建设、规划、城管、人劳保障、教育、卫生、环保、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旅游、供销、法制、总工会、交警、消防、质监、食药、供电、工商、气象、邮政、电信、人保财险、人寿公司等。
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县政府的决定;
(6)承担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7)执行县政府启动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及时汇报并请求县政府启动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Nextpage] (2)煤矿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煤炭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建设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4)民用爆破器材、火灾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5)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
(6)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8)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为事发地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9)应急救援物资、经费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协调。
(10)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人劳保障局和有关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11)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由县供电公司负责。
(12)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安委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抄送县应急办。
3、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委办),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和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的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交流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及资质管理工作;
(6)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Nextpage] 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对公众提供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和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办应及时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必要时报县政府。
较大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规定时限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安委办。
县政府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按预案规定,迅速启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有关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
县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要及时向县安委办、各有关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Nextpage] (二)预警行动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必须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委办和有关单位。县安委办和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县、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上级政府或上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Nextpage]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二)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按规定由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县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规定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在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在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救援。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所在乡(镇、街道)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
1.各有关单位的响应
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办、应急办或安委办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各有关单位按相关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安监局按相关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建设工程、城市公共事业和人防工程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建设局按相关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时,由县公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由县交通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农机事故灾难,由县农业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Nextpage] (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由县质监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其它事故灾难,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县安委办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县政府及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参与组织协调指挥。
(7)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取得相应响应级别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支援。
(8)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三)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县安委办要及时逐级向市、省、国务院安委办报告,请国务院、省、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协调工作,取得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援配合,或者事发地毗邻省、市、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应急力量的增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县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市、省安委办,请市、省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协调工作,取得省、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援配合,或者事发地毗邻省、市、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应急力量的增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县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市安委办,请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协调工作,取得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援配合,或者事发地毗邻市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应急力量的增援。
[Nextpage] 进入Ⅳ级响应后,各有单位及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及本《预案》职责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事故灾难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门未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各企业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跨市、跨省级行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要及时上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要及时逐级上报市、省和国务院安委办。
1.各有关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对发生Ⅳ级和以下响应事故,原则上只启动县级或相关部门预案,其内容是:
(1)启动本部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办。
2.县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对发生Ⅳ级响应以上事故灾难,县安委办应及时参与指挥协调,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向县政府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或增援。
(5)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Nextpage]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向县政府建议协调驻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8)根据事故情况,逐级向市、省安委办或国务院安委办报告,以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
(四)紧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对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伤亡严重情况,也可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力量不足的,请求上级支援。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类型及可能产生的危害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建立与当地政府、社区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八)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Nextpage]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积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时,乡(镇、街道)要及时请求县安委会组织协调其他乡镇和县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县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有限的,由县安委会请求上级救援力量支援。
(九)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事故灾难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十)信息发布
Ⅳ级及以下响应事故灾难,一般由县政府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对Ⅲ级及以上响应事故灾难,根据市政府或省政府的要求进行信息发布。
(十一)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同时,由相应事故响应级别的政府或委托事故发生地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必要时报省、市政府给予帮助支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参与国务院、省、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乡(镇、街道)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先期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各项工作处置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以便总结改进全县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级通讯部门(企业)应加强通讯保障工作,积极采用现有先进通讯工具,确保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讯畅通。
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等,根据事故响应情况,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集上报。
[Nextpage]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及应急队伍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完善企业内部应急救援装备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县应急救援中心、消防等救援机构作用,调动一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安委办和县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
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
4.物资保障
根据事故情况及所需物资情况,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确保相关物资的有效储备与供给。
5.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保证金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灾难发生后,确需避难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安委会要积极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以及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提供支持。各高危行业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各应急管理机构要督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积极组织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安委会要积极督促、指导、协调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演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单项预案演练或联合预案演练。
(五)监督检查
[Nextpage] 县安委办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其它事项
1.各乡(镇、街道)要尽快拟定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应急办和安委办备案。
2.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